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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和省政府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设函授站。

   第三条 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对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

导和管理,行政上接受建站单位的领导。

   第四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主办学校和建站单位签订的建站

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组织教学。

第二章 建 站

   第五条 主办学校和建站单位根据本办法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 主办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的依据:

      (一)建站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函授站可在教育部、省政府及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中设立,也可以在有

条件的省部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行业部门、大中型企业教育培训中心中设立。

      (二)建立函授站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

      (三)建立函授站应与设立函授站的办学条件、建站单位的管理能力和主办学校的师资力量、实习实训条件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学生较集中,交通较便利的地方,一般应在县所在地及以上城镇设立。

      (五)函授站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或下伸函授点,主办学校、函授站均不允许与个人签订函授站点、联合办学、委托办学协议。

   第七条 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函授站必须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函授的生源,年招生同专业、同层次录取人数原则上应在30人以上;

      (二)设立函授站必须具有聘请合格辅导教师的能力,并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干部队伍,负责教学及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实验室,能够提供妥善安排教师和函授生食宿条件。

      (四)设立函授站必须保证筹建函授站的所需经费,保证函授站教学、生活的正常秩序,保证按照主办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八条 建站审批程序

      (一)函授站设置与变更、调整与停办,均应由主办学校提出申请。每年年初省教育厅授理一次设置函授站的申报手续。4月30日为

截止时间,5至6月份省教育厅委托专家组进行评估,7月31日之前履行备案手续。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二)申请设置函授站,举办者须报送中请报告,并填写《普通高等等设置函授站申请登记表》(省教育厅统一设计、印制)。登记

表中注明建站基木情况,即主办高校名称、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函授站名称、建站单位及单位性质和法人代表、地址、邮编、函授

站长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函授站基本条件,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其中:教室、阅览室、微机室、计算机室、实验设备总值、图书册数

)。以上资产须注明“自有”或“租用”,“租用”需出据租用协议;函授站办学有关情况,即拟开设专业、办学层次、招生范围。

      (三)省外普通高校在吉林省设立函授站按以上办法办理。

      (四)我省高等院校到省外建立函授站应按照函授站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省外函授

站备案有关材料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主办学校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站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二)对函授站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招生管理、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选派或聘任主讲教师及辅导教师。

      (五)定期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六)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和组织报名工作,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录取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函授站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要求的有关教学环节(包括辅导,批改作业和

考试安排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向函授学生发放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其在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

      (十一)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二)每学年向主办学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三)履行建站协议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建立函授站管理机构,提供为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编制、职务聘任工作。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四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可由建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

的比例安排。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配备与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主办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教学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

的辅导教师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能认

真按学校教学要求进行教学辅导。

  第十九条 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学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教学水平。

  第二十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建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通过主办学校向建站单位和函授站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向函授站的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 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三)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四)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

销其函授站,取消备案资格。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通过教学检查评估,对于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较高的函授站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或撤销函授站的备案资格。

      (一)未按本办法建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或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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