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部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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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 |
类别 |
行 为 |
处理 |
| 违纪 |
第 一 类 |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靠施工最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 作弊 |
第 二 类 |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有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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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类 |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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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乱考场秩序 |
第 四 类 |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